发布时间:2011-12-07 08:59 | 来源:新京报 2011年12月04日 第A02版 | 查看:1250次
■ 社论
立案调察邱、苏两官员,纪委立案,还是检察院立案?不知道。立案后是撤案了,还是认定两人无违法行为需追责?不知道。
2日,有关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宜黄前县长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对邱建国的职务,当地组织部工作人员以“自己是新来的”为由未予确认。(12月3日《南方都市报》)
从舆情的反馈来看,公众对邱、苏两位责任官员的复出并未感到惊奇,而是更多表示出“意料之中”。此前,公众已看过太多“官员复出”的闹剧。
2010年9月10日,发生在宜黄某拆迁现场的自焚事件造成三人重伤,后一人不治死亡。9月16日,拆迁户家属钟如九姐妹欲赴京接受媒体采访,时任宜黄县委书记的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引发舆论哗然。9月18日,事件的一位伤者去世,时任宜黄县长的苏建国率人在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舆情危机再度达到峰值。当天,抚州市方面发布消息,邱、苏二人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
当舆情随着时间的流逝渐趋冷却,曾经的“立案调查”也就没了下文。去年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消息,只宣布对二人免职,并无调查结果。由纪委立案,还是检察机关立案?不知道。立案后是撤案了,还是认定两人无违法行为因而无需追责?不知道。免职是临时性的处理措施,还是定论性的责任追究?不知道。
从邱、苏两人的“复出”来看,免职并不是“问责”。两人根本就没被究责。所谓“免职”,是不再担任该项职务,官员调离工作要免职,官员升职也要免去原职,离退休或因病等等,都要免职。而且,免职并不免职级待遇,于官员个人的正当利益来说,基本没有损失。形式化的“免职”很可能只是给责任官员放了一年的带薪假期。
或者说,在一些所谓的“潜规则”中,暂时“免职”因为让当事人政治失分,失去了重用、提拔甚至可能腐败的机会,这或许被当作一种实质的“责任承担”。
这种一年后的“复出”,甚至也合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里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的“复出”,其实是自然而然的。
所以说,邱、苏两人的“复出”,其实并不是“复出”的问题,而是问责的问题。没有真问责,被免职的官员当然会“复出”——责任官员一直享受带薪假期,公众也不会答应。要避免这种应付舆情的假问责,就得先问责监督部门。问责不看“免职”,而是要看对责任官员的法律评价——是违法,还是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应承担刑事责任?这应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来说了算。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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