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悦悦事件引人深思 律师倡议为见义勇为立法(图)

发布时间:2011-11-17 00:53 | 来源:大河网 2011年10月19日 07:50 | 查看:2035次

制图/方毅夫

  “小悦悦事件”后,一些人开始反思如何不让类似惨剧再发生

  昨日,有律师发出倡议,希望通过商报呼吁:

  我们应考虑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就在大家在微博上狂转“停止冷漠”时,许多人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在社会道德被严重污染之时,再用道德来拯救道德显然已经不可能!

  有律师倡议,应尽快为见义勇为者立法,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做好事者再无后顾之忧!

  反思 社会道德被严重污染,能否让法律来拯救道德

  小悦悦的故事,刺痛了很多人的心。大家开始反思:是什么造成了这一切?

  新浪微博上,“金色裂隙”说:“一味指责冷漠者,忽略了制度与潜规。如此条件下,就算躺在那里的人是我,也只好请诸位退后,帮忙拨120。”

  寄望于道德拯救道德,是无济于事的。《信息时报》18日刊发邓清波的评论说,虽然美德对于构筑良好的社会风气必不可少,但除此之外,司法更加公正高效,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更加健全,公权力自身更加守信。“唯有在这些方面加快变革,才能为道德‘减负’,使溺水中的道德自行上岸。”

  而在一些国家,见死不救甚至会构成犯罪。“在社会道德被严重污染的时刻,或者可以让法律来拯救道德?”

  观点

  1:国家应该考虑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据悉,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燕阁说,如何来判定哪些人看到,围观或路过者都有罪吗?泛泛设立的罪名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郑州大学主要从事中国刑法法学研究的教授刘德法认为,“法律不只有惩戒作用,同样可以扬善”。

  在他看来,现在的法律弊端是,认证程序和标准太过繁琐,英雄成被告的事也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心灰意冷,不敢去帮助别人。

  是否应该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刘德法说,国家应该考虑这个问题,据说正在调研。

  2:地方立法较慢,建议省高院出台官方指导意见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成宇认为,造成小悦悦惨剧的原因有三。

  第一,中国人历来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庸俗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第二,做好事,现在大家有一种道德恐惧,害怕管了以后粘住自己。这也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

  第三,彭宇案的影响。以至于再发生类似案件,大家都很冷漠。

  任成宇认为,小悦悦惨剧发生后仅在良心上谴责、道德上呼吁是不够的,应该通过司法的完善,保护见义勇为者。

  他认为,国家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如果找不到肇事者,伤者可通过基金获取救助,减轻救助者被诬陷的可能性”。

  听说一些地方正在做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任成宇表示赞成。鉴于地方立法往往需几年,他建议我省高院出台一个官方的指导意见。

  先行者 上海已着手起草相关保护条例

  如今,深圳、上海两个城市已经着手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工作。

  深圳市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涉及的助人免责和助人免予起诉的相关条款尤值得期待。

  上海也正在起草《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

  昨日,商报记者连线上海市立法研究所的相关课题人员。该研究者称,之前上海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政府规章,现在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因为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且,我们的人大代表也提出应该为见义勇为者立法,也算是对人大代表的一种回应。”

  该研究者透露,草案中对于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者致残、致伤后该如何奖励或保护都有涉及。“我们争取明年能正式立法。”

  相关链接

  为保护好心人,国外相关立法很多

  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担责。

  《德国刑法典》: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时如出现失误可在法律责任上获得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倡议书

  昨日,河南三位律师发来倡议书,希望通过商报呼吁各界参与、推动我省尽快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2岁女孩遭两汽车辗轧,路过的18人视而不见。

  有人怒骂,有人反思……可谁能保证,你就是那第19个。

  当一个个帮助别人却被诬陷的真实事例,不断冲击我们的道德承受力,我们还能再简单地挥舞道德大棒去打压冷漠?

  当社会风气与道德引发整个社会热议时,我们认为,对此问题的思量也应转向更深层次意义的探讨,譬如立法规定。

  我们以为,给见义勇为立法,以彰显真善美的高贵品质,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契合。而同时,见义勇为者有了法律保障后,见死不救的“生存土壤”其实也在不断紧缩。

  西方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上海和深圳等地已经为见义勇为者立法调研。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了使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危难时,能获得一双温暖的手,我们倡议:我省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能够尽快制定一部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

  希望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我省对见义勇为立法。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祁新献、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李家刚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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