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11 01:10 |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11月7日 第011版 | 查看:849次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为了追讨剩余的装修款,赵某打印了一份汇总单去向李某的公司讨债,李某的会计在单子上签字写下了已付款数。昨天记者获悉,虽然李某称欠款总数多了十几万,但海淀法院根据这个签字,认为李某公司已经认可了欠款总数,判决其向赵某还款。
李某在全国加盟开了数十家服装专营店,为统一店面经营风格,李某找赵某负责数十家店面的装修,装修费按实际装修的店面数量最后统一结算。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李某的指令装修了部分店面,全部装修完成后,李某却一直拖着不和赵某结算,只陆续支付了70万元装修费。
去年7月,赵某忍不住自己制作了一份总额99万元的装修费汇总表,找到李某公司的会计要钱。会计称只知道已经给付了70万元,但总数多少钱并不清楚,于是就在汇总单上写下“已付70万元”的字样,并签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赵某持这份汇总单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剩余的装修费29万元。
庭审中,李某称,他们会计写的这行字只确认了已付款数额,并未对结算总数予以确认,赵某计算的结算数额多计算了十几万。
法院认为,赵某出具的装修费汇总表抬头已经写明是汇总,李某公司会计书写的内容虽然只是对已付数额的确认,但并没有对汇总表上记载的结算总额作出明确否定,应视为对记载内容的认可,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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