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局长岂能停职检查了事

发布时间:2011-11-01 16:42 | 来源:人民网 2011年10月31日 14:53 | 查看:1449次

  有媒体报道,江苏滨海县司法局副局长陈步良近日因事和下属一名科长吉皓发生冲突,致吉皓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记者了解到,在事发11天后,陈步良到医院看望了伤者,并已被停职检查。司法局,本是普法执法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尤其领导)理应懂法,当同事之间发生矛盾时,理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解决,最不济也要相信组织,通过组织协调,然而,他们却用最原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谁力量大,谁就是老大;谁官大,谁就是老大,结果造成被打者左股骨粉碎性骨折。

  我想说的是,打人固然不对,然而,当地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就正确了吗?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四肢长骨骨折已然构成轻伤。笔者不是法医,不清楚股骨粉碎性骨折是否构成轻伤,更不清楚是否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假设吉皓的伤病达到了轻伤或者重伤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打人司法局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退一步说,假定吉皓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或者重伤的标准,粉碎性骨折最起码也达到了轻微伤,总不能鉴定为没伤或者没打人吧,那打人局长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3条的规定,也应当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

  前有湖南省衡阳司法局长因为人事安排问题打伤副局长,近有滨海县司法局副局长因打扫卫生问题殴打科长,虽打人原因不同,但相同的是,事件都发生在懂法的司法行政部门,都是同事之间上级打下级,打人后,都是通过政纪而不是国法来处理。前者先通过组织协调,居然签订协议和解了,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打人者才被停职;后者,打人者也仅仅是停职接受检查。

  在这两起案件中,公安机关都没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更没有按照刑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是否有犯罪行为,轻易地将刑事侦查权或者行政处罚权让位于打人者单位的纪律处分,这实际上是刑不上大夫的思维在作怪。不严格执法,不一视同仁,而是有选择性地执法,带来的是执法的不公正,破坏的是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对于打人的局长们,不仅要停职接受检查,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时,也要依法进行惩处。(赵绍华)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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