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8 01:00 | 来源:京华时报 2011-10-24 第014版 | 查看:2885次
大家都按规则办事相互信任就会提升
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 陈光中 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
我认为社会道德的滑坡,司法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迟夙生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在有一种倾向是容易把个案上升到整体全局,这其实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陈光金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不要一味地指责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付诸法律更加不妥 阮齐林 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第二种是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 朱永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道德滑坡就是道德滑坡,不要拉不出屎怪茅房 陈力丹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
当我们感觉不安全的时候,人类的动机就是避害为主,为了自保,我们就会选择不去助人 胡慎之 广州向日葵心理研究机构创办人、关系心理学家
小悦悦这件事是极其罕见的人性泯灭的悲剧,不救她的不仅是18个人,很多人在网上表示不会救她 谈方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好人网”创办人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 姚建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小悦悦离开我们,已经三天了。因她的死引发的讨论和思考,仍在继续。
父母怎能那样大意?18路人何至如此冷漠?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拾荒阿婆的救人之举?世道人心真的沦落了吗?这个社会到底得了什么病?这名两岁女童的死,以一种触目惊心的方式,拷问着每个国人的灵魂。
或许,我们可以换个视角考虑问题,将“小悦悦父母”“18路人”和“拾荒阿婆”都替换成“我们”,然后扪心自问:我,能否比他们做得更好?我们,能否为推动这个社会向真、向善、向美做些什么?
本报记者采访各领域知名专家十余人,现将他们最有价值的思考以专题讨论的形式呈现于此,以期推动这场讨论走向纵深。
【焦点1】
是否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
京华时报: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出现了“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声音,你对此是否赞成?
迟夙生:我不赞同通过立法来强制见死不救,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这个还是要从道德层面上来解决。如果通过在刑法里强硬立个罪,我觉得对公民太不公平了。贪官污吏那么多都解决不了,能逼着老百姓在这个事情上给定个罪么?
陈光中:见死不救是社会道德问题,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规定了,道德跟不上来,也会导致有人一看到别人受伤,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跑掉了。这样不解决问题。
阮齐林:从法理上讲,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律不能惩罚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见死不救者不能追究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进行立法追究,会使我们每个人的负担很重,也可能导致一些人看到这种情况就躲避,这样立法也是没有效果的。另外,对于路人从道德上谴责也要注意分寸。有些人是事后诸葛亮。对于当事者,他们当时不一定对现场情况了解得那么清楚。可能有的人既不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自己又有很重要的事情,于是匆匆而过,这有可理解的成分。不要一味地指责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付诸法律更加不妥。
邵建: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不是恶。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会导致国人更加恐惧,以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这类法律。结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实,社会的道德状况也更加下坠。总之,道德问题的归道德、法律问题的归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医,立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朱永平: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明确提出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我认为现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们国家的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动法律产生的动力。比如醉酒驾驶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例,最终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定。
京华时报:如何进行立法设计?
朱永平: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但不是纳入刑法,而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怠于救助应定义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调整人们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设定,非职务的特定人群,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要有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三项义务,证据确凿,就可以进行一定处罚,最高拘留15天,还可以进行警告或罚款。第二种是对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我认为也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调整。现在,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在我们社会已经造成了极坏影响,但却没有法律去调整。因此,我主张,既要惩罚见危不救或者怠于救助的人,又要惩罚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人。
京华时报:多数人反对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惩罚,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立法强制可能引发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后,都会有人想去规避。我们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另外,我们人人都可能处在需要被救助的状况,不能等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设身处地考虑这个问题。
京华时报:作为关系心理学家,你也是赞同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的,你的理由是什么?
胡慎之: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只有两个,一个是趋利,一个是避害。对于助人的动机,本来我们是要趋利,比如会让我们心安。而当我们感觉不安全的时候,人类的动机就是避害为主,为了自保,我们就会选择不去助人。我们现在的环境,人与人之间是一个不安全不信任的关系,太多关于“救人者反被冤枉”的案例,让我们对做好事有担心,小悦悦事件已经说明这一点。而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思考趋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京华时报:可能也会有人为了避害,跑得远远的。
胡慎之:就算他跑掉了,他的心里还是会有很强烈的罪恶感,这会规范他的行为,下次再碰到这样的事情,他可能就不跑了。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相比之下,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比如小悦悦事件,有路人会想,自己没救,别人也没救,他的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
京华时报:有人提出,见死不救毕竟不恶,如果立法会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
胡慎之:我们不要把它称之为善和恶的问题,这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作为公民,我们都有责任去维护这个社会的生存环境。
【焦点2】
见义勇为是否需要立法促进? 应扩大见义勇为“义”字范围
京华时报:有人建议,为了让人们放心做好事,可以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你怎么看?
邵建:我觉得没有必要。见义勇为为什么要保护?它是不需要保护的。比如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可以了,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证据来,老太拿不出证据,彭宇就是安全的。但法官当时的逻辑是:如果不是你彭宇撞的,你为什么要做这个好事?这样彭宇就很难辩。也就是说,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就可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如果再去立法就是多余了。
朱永平:我非常赞同在全国立一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权的市,对于见义勇为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规或条例,但基本上都把见义勇为定义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的概念,有的还提到要“不顾个人安危”,我认为这个概念把见义勇为里的“义”字框死了,应该把“不顾个人安危”删掉,把“义”的范围扩大化,把对路人的救助、把对危险状况的救助,把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都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里去,并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而且国外的立法理念也是在确认自己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才去救人。如果确认自己没有危险不去救人,才是怠于救助。
【焦点3】
是否应追究父母监护责任? 父母为第一位责任主体
京华时报:对于这件事,也有人提出应该追究小悦悦的父母疏于监护的责任。你怎么看?
邵建:小悦悦的父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宝贝女儿,我觉得现在再说他们的监护不力,这个对父母太不公平了,也没必要。这事如果放在欧美发达国家,追究家长的责任我一点意见都没有,但中国的情况不一样,特别是那些农民工身份的父母,他们的生存太艰难、太不容易了,每天劳作繁重,很难时时刻刻把孩子带在身边,总是有疏忽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再谈追究家长的监护问题,我感觉太奢侈了。
姚建龙:我是研究未成年人法的,从我的专业视角,我认为这首先是一起有关儿童保护的悲剧性事件,其次才是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事件发生后,国内的媒体都在责备18名路人没有施救,而且把小悦悦的父母看成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实际上,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讲,父母是儿童保护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首先要把这个明确下来,才能讨论路人的冷漠问题。试问,孩子没有脱离父母监护,何来交通肇事?没有交通肇事,何来路人冷漠。父母和路人是第一和第三的顺序,现在没有讨论一,就直接跳到三了。
京华时报: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姚建龙:这与文化背景有关。
【焦点4】
路人为何如此冷漠?道德滑坡原因何在?
社会道德滑坡司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京华时报:在这件事中,你认为是什么原因让路人选择了集体冷漠?其中反映出来的国人道德滑坡问题,原因是什么?
迟夙生:我认为社会道德的滑坡,司法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给社会风气带来了很坏影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一部法律的制定,在总则里都要考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德。但两起案件,法官都是机械地执法,起到了很坏的作用,影响了百姓。要想让老百姓从这些判决所带来的阴影里走出来,我认为就得把案件改判,然后把改判后的案件广泛宣传。但我们国家很重要的问题是,法官判错了案件不被追究。
邵建:我认为不能太多谴责路人,那样也不公平。那18名路人难道没有恻隐之心吗?肯定有,至于为什么没有表现出来,我认为应该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原因。社会环境不好会导致我们缺乏安全感,导致做好事的成本高,而且心有余悸。特别是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影响特别恶劣,大家都不敢做好事,生怕给自己惹麻烦,因此出现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
谈方:小悦悦这件事是极其罕见的人性泯灭的悲剧,不救她的不仅仅是18个人,很多人在网上不记名调查中表示不会救她。但是,我还是认为这不代表社会主流。第一,陈阿婆最后施救了;第二,后续的医疗救护中,大家都是全力以赴;第三,社会如此大规模的反思,甚至称“刮骨疗伤”,这也说明了社会的主流并非见死不救。我办“中国好人网”3年半,网站登录的好人好事有13000多条,我每天都被很多好人好事感动着。见义勇为、舍命施救的不仅仅是18个人。汶川地震以及各种灾难性事件中的大规模施救,这才是主流。
京华时报:你觉得从小悦悦被撞倒到她被救起的387秒,以及事发后18名路过的路人,能否反映当下中国的道德状态?
陈光金:我觉得不能。每个时期都有见死不救的事件发生。每个时期也都有见义勇为的事迹涌现。现在有一种倾向是容易把个案上升到整体全局。这其实侧面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的某种情绪。
京华时报:你觉得悲剧的酿成原因有哪些?
陈光金:首先,从整体来讲,中国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转型期,也是矛盾的高发期。这样的过程中每一个人当然都觉得应该从高速的发展中分一杯羹,但是期望和现实的差距、横向的比较中,人们很容易形成不满的情绪。有的人发展得不好,他不会去分析为什么自己不好,反过来会去怀疑发展得好的人有问题。而恰恰一部分发展得好的人确实有问题,证实了这部分人普遍的推测。这是转型期的一种社会病。这个转型期需要沉淀和稳定的过程。过10至20年,到了成熟期的时候,人们会渐渐理性。
此外,媒体的炒作、夸大也没有起到好作用。媒体对过往一些事件的过分渲染让人们觉得每个人都不值得信任。对正面的报道嗤之以鼻,非要发掘有什么坏的问题,如果媒体不正确对待这些问题,社会心态容易走向极端。媒体报道要就事论事,要讲究证据。批评监督是天然的职责,但是必须有一个边界。造谣、夸大式的监督是有问题的。当下社会网络媒体的发展也像酵母一样,是一个放大机制,当人们有不满情绪的时候,放大的方向就是向负面发展。
京华时报: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媒体对彭宇案、许云鹤案的报道和过分渲染给人造成好人没好报的印象,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你认同这一观点吗?
陈力丹:道德滑坡是人所共知的,这不是媒体的责任。因为媒体的新闻价值选择就是异常事件,这就造成了无形中事件被放大。当然,媒体固然要在本身的职业道德范围内进行检讨,是不是虚夸、是不是失实。遇到某些一哄而起的事件的时候,不要去炒作。但媒体反映的社会现实还是社会现实。道德滑坡就是道德滑坡,不要拉不出屎怪茅房。
新闻是干什么的?新闻媒体就是社会的监测器和瞭望哨。发现危险的情况,要告诉群体,这是为了群体的整体的安全。人们需要你的信息来获知安全感,这是新闻工作的本质,而不在于是好事还是坏事。小心这个地方有问题,小心那个地方有问题,这才是媒体的职责。警戒坏事是人的生存需要。不允许我们说坏事等于不允许我们告诉别人危险。这甚至都不仅仅是人的需要,大家看看动物世界就明白了,动物在生存的时候,总有几个动物在周围巡视,发现危险情况就会发出信息,于是整体就会跑走。那几个动物就像我们新闻媒体。
【焦点5】
如何改善社会道德环境? 重拾社会信任关键在重建政府信任
京华时报:你在上面讲到很多问题是因为社会转型造成的,那么,身处转型期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陈光金:我们当然应该有所作为。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建设。与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民生相关的领域,一定要完善规则、强化执行力度。尤其要处理好强势与弱势的关系。比如一定要坚决打击售假贩假、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司法执法中要严格依法,避免出现冤情扩散到社会上去,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权。对日常行为也要强调法律制约,比如见死不救考虑纳入法律的惩罚等等。为什么形成“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因为撞死的惩罚小于撞伤的成本。这些必须通过严惩起到社会警示作用。
京华时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何才能重拾?所谓“人情冷漠”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
陈光金:无可否认,我们当下信任水平有所下降。这一点,政府在司法、执法和行政领域是否按规则去办事很重要,到底是规则还是潜规则在起作用?这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如果大家都按照规则来办事,就会有确定性,相互之间的信任就会提升。而规则大多数是政府制定的,要重拾社会信任,重建政府的信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然后才谈得上社会的信任。
邵建: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加强传统文化学习。在优良传统文化保留得好的社会,人们是乐于助人的,因为助人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意想不到的社会成本,他们享受自己因帮助别人而带来的内心的快乐。但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人们感受不到帮助别人的乐趣,还要提防自己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作为社会成员,都应该多学习传统文化,用它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另外,社会是一个网络,应加强社群建构,把彼此陌生的区域建设成熟人社会,加强人们互助性的联系,提高责任感。
京华时报:如何才能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迟夙生:我认为可以通过社会呼吁。前几天,我和胡益华律师成立了“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如果以后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联盟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的最大初衷就是消除好心人在助人为乐时的后顾之忧。通过这些引领,使耍赖者少耍赖,救助者少点麻烦。我认为目前用这些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谈方:我们的政府要通过这件事深刻反思,把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同步发展。我所接触到的一些“好人没好报”的事情,大部分跟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有关,是他们没有担当起惩恶扬善的职责。很多好人在推诿扯皮中继续受到伤害。表面上受伤的是个人,实际上受伤的是整个社会道德。
最近我们说的文化体制改革,绝不能仅仅理解成是文化产业的发展,更需要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进行加强,否则会形成误读。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放到最重要的位置。要明白文化体制的发展和改革是为了传承和承载这些东西的。而当务之急,我建议开展一次“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的专项治理活动。就像打黑,打击黄赌毒一样的,在全国去调查摸底好人没好报的例子有多少。被冤枉的还他们公道,伤病的给予救治,因做好人去世的,要给予他的家人关爱。总之,温暖好人心。
中国人缺乏儿童权利的观念,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父母失去了孩子很悲惨,要去同情,也就是以父母为重心考虑问题。父母当然是受害人,但是我们把重心向前移一步就会发现,儿童才是受害者。而谁造成了儿童受害现象,首先是父母没有监护好。
京华时报:有人提出,父母失去孩子已经很悲惨了,这时再去责怪他们太残酷。
姚建龙: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主张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这起事件中,小悦悦是一个只有两岁多的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她没有危险意识,她已离家百米,跑出去六七分钟后,她的母亲才到。中国的父母很多时候都没有对孩子暂时脱离监护会有危险的意识。他们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认为他们没有办法,要忙着谋生。可是谋生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吗?我认为,孩子的监护与贫富没有关系,主要是父母对自己法律责任的认识。通过这起悲剧事件,我们应该让父母明白一个最简单、最浅显,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道理,那就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是父母的法律责任,而且是沉重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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