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10 09:20 |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9月26日 第A01版 | 查看:700次
保留4218个项目,总撤销率为97.16%;评比一般不选副司局级单位和干部
据新华社电 近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人就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年底成立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负责人介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06年至2009年期间,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与,全国共清查出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48405个,保留了4218个项目,总撤销率为97.16%。
据介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除已经批准的保留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常设项目。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过程中有哪些要求?对此,上述负责人介绍,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程中,应切实把握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二是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对于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于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三是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严格控制县处级干部所占比重。
四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此外,协调小组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分工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协调小组将及时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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