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08 08:47 |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8-22 第002版 | 查看:1094次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做出相关部署,引起社会持续关注。
这些针对流浪孩子的“国家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流浪孩子的关爱,对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工作的极为重视。但要让这一美好愿望成为现实,还有赖相关各方下“恒心”、出“恒力”。
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凸显,与我国城乡人口加速流动、部分家庭监护缺位以及各种社会复杂因素交织的背景密切相关;同时,流浪未成年人群体年龄差异大、成长跨度大。这些因素决定了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扎实的工作应对。
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要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摆在首位,纳入工作整体框架长远考虑。绝不能止步于结束其流浪状态,而要从临时的物质救助递进到长期的心灵关怀,从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上升为成长发展权的保障。
另一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防止落实措施走样。一些人士提醒,在强大的问责压力之下,要尽力避免出现驱赶流浪儿童或“集体被消失”现象,也要防止“运动式治理”弊病,引导各地探索建立长效的机制和做法。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救助保护工作涉及各地、各部门,也涉及多重领导、多头管理。希望各方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密切协作、严密对接,整合力量、统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可持续推进的强大合力。
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从系统上、根本上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让阳光照亮每一个孩子的童年。(摘编自新华社8月21日电文 邹伟)
(责任编辑:姬明华)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