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官员财产申报 关键在于监督力度

发布时间:2011-06-25 00:04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网 2011年6月24日 | 查看:805次

  ■本报记者  王小霞

  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在北京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主要原因是社会诚信体系和信息统计体系条件欠缺。中纪委也将从三个方面防止“权力期权化”问题的发生。

  “社会诚信体系和信息统计体系并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其实是监督力度的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党内干部监督系统已较为完善,关键在于敢不敢监督和实施推行。

  “中纪委相关负责人发言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但是,这些都不能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推行的最主要理由。”李拓表示,官员财产申报,还得从官员治理本身来看。如果上述两个体系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永远不能推行吗?显然不是。

  李拓说,社会诚信体系和信息统计体系条件欠缺是市场经济发展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诚信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没有完全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另外,信息统计数据也多有掺假。

  信息统计体系建立本身就是政府的责任;而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发展、个人素质、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建立均有关系,是长期过程,要比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其涉及的面更为宏观。

  李拓认为,在当前现有的条件下,官员财产申报可以从一定级别的官员先做起,官员的财产、房产、收入、子女及配偶等情况都须公布。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吉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其这几年一直在研究的问题,之前,不少人提议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须尽快颁布财产申报法。“事实上,现在并不适合颁布财产申报法,因为基本条件尚不具备。”

  林吉吉说,干部财产申报,没有必要专门为其制订一个法规,而是应该加紧制订反腐败法,因为在反腐败法中,可以把相关问题都涵盖了,包括官员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定、官员财产申报、干部接受馈赠的最高限额等问题都可以在反腐败法中加以规定,一劳永逸的解决。

  在法律出台前的过渡时期,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在党政干部收入申报和年终考核制度中,增加审核、公示、惩治及登记四个环节,就可以达到与西方财产申报法相同的效果。林吉吉告诉记者,为此,她还专门给中纪委写了报告。

  首先,增加审核环节。林吉吉说,官员申报的财产、收入应该进行审核,审核的主体除纪委之外,还应包括财务和银行部门。

  其次,公示环节。可以同级公示,即同等级别的官员之间相互公开财产状况。科级干部在科级干部中公示,处级干部在处级干部中公示,省级干部在省级干部中公示,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人大内部公示,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导班子内公示。

  林吉吉说,同级官员收入和机会差不多,同级竞争,更容易发现问题。

  第三,对那些瞒报、漏报、谎报财产的官员进行惩处。惩处可以动用党纪和政纪,采取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公职等方式进行惩处。

  第四,要有跟进环节,建立官员“诚信档案”,把一年一度财产申报的结果登记在册,并作为任免官员的重要参考。

  “当然,最好是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和全民财产登记。”林吉吉说,否则,财产申报法制订得再严厉,都会有漏网现象。因为财产完全可以转移,很难查到。

  全民财产申报,可以防止税务流失,增加国家财收收入,还可以促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尽快出台,另外,还可以掌握非法洗钱的行为,好处非常多。现在,已经到了最好的建立时机,不能无休止地等待下去。

(责任编辑: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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