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才有威力 曝光违法企业怎么会影响稳定?

发布时间:2011-05-08 00:16 | 来源:华声在线 2011-04-30 11:31:18 | 查看:1393次

  4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官网公布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工商总局这一次将案例中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者姓名全部隐去,而换之以“×”来代替。(28日《北京晚报》)

  有工商局内部人士解释说,在公布典型案例时,主要是希望消费者能通过案例,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公布企业名字主要是从社会稳定出发,共建和谐的考虑。这样的说法实在让人瞠目结舌。

  只有曝光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企业,让假冒伪劣商品无藏身之处,才能为群众创造放心的购物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隐名曝光非但无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还可能使相关企业在缴纳了罚款后重操旧业,变本加厉地贩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求挽回损失。一些企业之所以多次参与制假售假活动,死不不悔改,除了罚款数额不高,难以伤筋动骨外,有关部门对其曝光不够,导致不知其劣迹的消费者屡屡上当,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公开曝光违法企业,本身也是一种处罚。相关企业在制假售假之初,就应该预料到此举会给自己的企业商誉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曝光违法企业不点名,无异于对违法企业的另类保护,使其不用担心销售假货会造成客源流失,事实上降低了其违法成本。还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成为其新一轮制假售假行为的受害者。

  不公布违法企业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广州市××音响有限公司”、“××表行”、“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等,还会让消费者疑神疑鬼,对名称中有以上特征的企业敬而远之,让很多奉公守法的无辜企业成为违法企业的替罪羊。隐名曝光无疑只稳定了违法企业,却无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与和谐。

  消费者应该有明白消费的知情权,有权了解那些违法企业的真实名称。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活该没有生意上门,即使因此关门倒闭也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工商部门没必要为其遮丑,拿消费者的利益开玩笑。(杨国栋)

  实名曝光才有威力

  ■ 张淑玉

  昨日,国家发改委实名曝光京沪等地商贸企业价格欺诈行为,君太、百盛等知名商家赫然在列。

  在一些针对不法商家、企业的调查处理活动中,用“某某”、“××”等代替实名的做法屡见不鲜,而不能告以实名的原因和理由却往往未向公众说明。这使得人们在看到相关报道的时候不免会产生很多联想,一方面会对暴露出的问题感到愤慨;另一方面会对这种为不法商家、企业盖遮羞布的做法不理解,甚至会产生误解,觉得那些不法商家、企业竟然手眼通天,就算是做下了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也难以将其真面目曝光于大众。久而久之,大众就会麻木,不法商家、企业则会更加肆无忌惮。

  打击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就要将其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不护短、不遮羞,不遮遮掩掩、羞羞答答。实名曝光才有制裁的威力。只有打到明处、打到痛处,才能对不法商家产生触动,这比单纯进行经济处罚的效果会更好。

  工商总局曝光违法企业不点名 隐名曝光受质疑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官网公布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工商总局这一次将案例中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者姓名全部隐去,而换之以“×”来代替。

  记者发现,这10个典型案例都没出现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广州市××音响有限公司”、“××表行”、“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等。

  市民李艳说,看到案例中的“某某某”,就很想知道究竟是哪家企业、哪个市场,“不打算去那家企业消费,如果要消费,也得小心点儿”。

  “如果不点名,总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而且相关责任者因为缺乏社会监督,事发后会依然我行我素”,在院校工作的张先生认为,企业最怕被曝光,工商部门为何要在违法事实清楚并已实施处罚的情况下,还要隐去违法者的“名称”?难道是顾及这些人的面子吗?这样的公布案例能起到震慑违法经营的作用吗?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案例由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供,但该局并未解释隐去企业名称的原因。有工商局内部人士曾对记者解释说,在公布典型案例时,主要是希望消费者能通过案例,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公布企业名字主要是从社会稳定出发,共建和谐的考虑。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曝光企业都尽量不用‘某’代替,已经实现了全点名”,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告诉记者,在案例中曝光企业名称已成为消协惯例,既增强了消协的工作效果、影响力,也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赞许。

  记者发现,在市消协历次公布的消费维权案例、比较试验、公开点评中,不乏一些知名品牌被点名,包括ZARA、飞利浦、苹果等著名企业,“公布企业名字,目的还是希望能引起企业的重视,督促企业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加强自律”,屈建辉表示,“企业应更明白自己承担的责任,同时消费者也有明白消费的知情权”。

  北京一餐饮公司8万多元买假酒被罚30万

  链接

  购买假酒8万多元,被罚款30万元。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偷鸡不成还蚀把米”。在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北京有3起案件上榜。

  海淀工商分局在对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4月6日,购进带有“贵州茅台”标识的500毫升、53度白酒90瓶,进价每瓶760元;购进带有“五粮液”标识的500毫升、52度白酒25瓶,进价每瓶560元。酒水单上显示售价为:“53度茅台,1488元/瓶”、“52度五粮液,1088元/瓶”。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经鉴定,当事人未销售出的上述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丰台工商分局在对丰台区××××建材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于2010年3月份擅自委托广东东莞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带有“bulm”商标标识的家具五金配件,在建材市场内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37万余元。此外,丰台工商分局还在对大红门西里××号检查时发现,陈××在销售侵犯“adidas”及三条斜杠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陈某某分两次从福建以每双25元的价格购入标有“adidas”的旅游鞋2000双,随后以每双40元的价格售出1910双,库存90双未售出。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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