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利益输送的“障眼法”

发布时间:2024-07-05 14:42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6版 2024 07/04 11:10 | 查看:112次

近一段时间,各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了一系列新型腐败案件,曝光了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手段。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通过投资入股等隐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输送;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用新手段掩藏“你给钱我办事”的老目的,是反腐败进入深水区后腐败利益输送“往深处钻”“往隐处藏”的表现。一些腐败分子想尽办法拉长利益输送链条,扩大腐败参与主体,目的就是钻法律空子,拉上“中间人”垫背,让腐败行为更难被发现。这也说明,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腐败的暗流仍在涌动,反腐败高压态势仍不能松劲。

  从腐败利益输送的特点来看,有三个新趋势值得警惕。一是贿赂物品虚拟化——除了传统的钱款、房产、黄金、字画、古董等之外,一些腐败分子更倾向于用优惠、折扣、欠款、数字货币等虚拟收益隐藏权钱交易;二是利益输送市场化——一些腐败分子将利益输送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企图“瞒天过海”,比如让他人代持股份自己参与“分红”,用未上市公司原始股获得上市后巨额利益等;三是好处占有非己化——有的腐败分子让请托人给第三人支付费用,有的让人帮自己“运作仕途”“逃避查处”“摆平麻烦”,有的要求请托人以“公益”名义给指定“慈善组织”捐赠等。由于相关人员没有直接收受、占有、使用钱款,腐败行为的认定更有难度。

  识别腐败利益输送的“障眼法”,要增强执纪执法穿透性。在这方面,有一些地方的探索值得推广。比如,四川省纪委监委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在办理涉“代持入股”“白手套”案件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坚持防治结合,在严惩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发现法律法规的“漏点”“堵点”,为惩治此类犯罪提供坚实制度、法治保障。再比如,浙江一些地方针对“深化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有力规范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发现、查处“隐形变异”的利益输送手段,关键是要完善并落实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切断权钱交易链条。福建石狮借助市属国有企业智慧监督平台,聚焦国企“关键少数”,对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等重点经济领域加强监督,从源头防范隐性腐败,就是很好的探索。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阳光洒进关键行业、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全过程。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以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全面胜利的目标迈进,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丁静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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