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31 09:12 | 来源:腾讯网 2011年02月21日 03:28 | 查看:1362次
财政部日前发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国企利润非常可观。
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对央企(2家粮棉储备的央企除外)统一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并扩大征缴企业范围。政策一出,围绕国企红利的话题再度升温。
为什么要向包括央企在内的国有企业征收资本“红利”?企业目前的缴税比例是高了还是低了?怎样让这份“红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利润近2万亿元,上缴440亿元红利
“根据2010年前的有关规定,部分央企须上缴利润5%—10%的"红利"。上缴收益占国有企业利润比重过低,与其良好的盈利状况和占有巨大公共资源的背景不适应。”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
数据显示,以上年实现利润按比例征收央企红利为主而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别为547.8亿元、873.6亿元,2010年约为440亿元。而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只拿出5%左右上缴“红利”。
“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贾康介绍,2007年恢复“红利”征缴以来,我国央企中上缴比例最高的资源性行业及垄断行业,也仅仅上缴税后利润的10%。
目前,金融类国有企业并没有纳入收益上缴的范围。“我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已大幅提升,继续实施免缴政策不仅导致国有资本上缴规模偏小,而且在市场主体间形成了不平等竞争。此外,随着我国新闻出版机构大量转制,将会形成一部分以文化传媒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也应将其纳入上缴范畴。”贾康说。
除了上缴比例过低,国企红利“体内循环”的现实也颇受争议。以国有资本红利为主要来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主要定位于调整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与企业之间的配置状况,并不注重公共福利。数据显示,2008、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53亿元,主要用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重组补助等方面。而2007、2008两年,国企红利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的支出只有10亿元。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国企利润也该回报咱老百姓。都说我们有全球最赚钱的银行、全球最赚钱的电信公司、全亚洲最大的石化企业,可这些企业之所以能发展这么快,还不是因为国家给政策给钱,十几亿人给他们市场?!现在国企利润那么丰厚,每年却只给国家交一点点,交完了再拿回去发展自己,落不到百姓头上,这怎么能说得过去呢!”讲到国企红利问题,黑龙江的退休教师孙阿姨很不满意。
人们还看到:国企员工享有的高额工资、奖金和福利,不断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国企财大气粗的产能扩张、资本扩张,不断挤压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40多万亿元国有资产变成一部分人的利益分配,这是不合适的!”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说。
应缴尽缴,防止国企“私吞”红利
今年,央企上缴“红利”再加码:中国烟草等15家央企须上缴企业税后利润的15%;中国铝业等78家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10%;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33家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5%。
据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估算,此次上调比例后,将令国有资本预算增收380亿元至500亿元,几乎翻了一番。但这个征缴范围与幅度,与此前学者主张全面开征以及40%、60%的征缴比重,仍相距甚远。
是不是所有国企都该上缴红利?现阶段究竟上缴多少合适?
“征缴红利的对象主要是中央企业,一段时间内还不可能扩大到各部委直辖的5000多家国企,这些企业规模小、经营差、历史遗留问题多,尚不具备征收红利的条件。”文宗瑜说。
而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缴,还没有全国统一规范,有部分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试行,如上海市2006年起全面实行国有资本预算,按净利润20%收取“红利”;北京市则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级缴税,收缴比例一般不低于10%。
文宗瑜表示,央企红利征收比例大幅度提高将受到多方面要素制约。一是国企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和一些特殊的社会职能,过高、过快上调比例会影响其正常发挥职能。二是短期内大幅提高征收比例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与发展。
“比如2009年中石油利润总额为1285亿元,如果征收比例上调至40%,就是500亿元,再配上60%的负债,意味着给企业带来800亿元的现金流出,企业财务杠杆会极大弱化。目前资源性央企正处在境外并购、大项目投资阶段,虽然社会舆论及公众情绪要求大幅度提高这些企业的红利征收比例,但还应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确保企业平稳运营。”文宗瑜说。
要保障企业发展,也要防止国企将巨额利润占为己有、内部分红。“在利润分配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企业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部人控制",通过种种途径将利润从末端向前端转移,以规避红利上缴。比如,加大税前支出、提高管理层薪酬、增加职务消费、滥发奖金、超标准福利,等等。”贾康认为,为防止这种情况,要强化激励机制,比如对超额完成收益的企业董事会进行奖励;细化预算指标,探索建立季度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此外还要完善国企会计制度、治理机制以及财政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企业利润的公开透明和足额上缴。”
纳入公共财政,让全民能共享红利
亚洲开发银行在《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一文中建议,中国应通过再分配将国有企业利润更多地用于社会开支。据亚行统计,目前中国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开支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高达28%。
在国企红利如何全民共享的议论声中,有专家提出,国企利润并非进了民众钱包才是“惠及百姓”。企业本身的发展壮大同样是全民财产的增值。可人们质疑:如果只是持续投入却始终得不到回报,这样的资产增值会不会是“镜花水月”?老百姓更希望通过“分红”,让自身生活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提出,央企给“股东”的红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让更多百姓受益。
据专家介绍,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一般都将红利缴纳给国家财政部门,放在公共预算财政的“大盘子”里,而非缴入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小金库”。在美国,不少州将公有资产的收益直接向居民分红。自1982年起,阿拉斯加州政府连续20多年给在该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分红,每人每年几百到上千美元不等。
“要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社会性支出。”文宗瑜说,应该将更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企“红利”用于解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民生问题。“比如弥补社保基金的预算与支出缺口,以及公共预算支出缺口,既有利于强化相关部门的制衡监督,又有利于防范公共风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
国企红利上缴历程(延伸阅读)
翻阅“红利账本”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处境艰难时,国家曾给予“共和国长子”充分的体谅和帮助。缴与不缴,只是国企在不同阶段改革、发展的需要使然;向国家缴纳红利,始终是国企应尽的天然义务。
计划经济年代,国家统分统销,国企利润全额上缴。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开始对企业放权让利。为了实现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先后进行了“利改税”、“价、税、财联动”、“税利分流”等改革。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统一税率征收税,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
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这一停就是13年。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突破,国企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社会负担大为减轻。关于国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收益的认识逐步完善,要求国企上缴红利的呼声逐浪高涨。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个月后,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国家恢复了对国企红利的收缴。
2010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责任编辑: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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