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院长,请按法理出牌

发布时间:2011-01-29 08:48 | 来源:南方周末 2011-01-20 13:51:19 | 查看:739次

  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场新闻发布会,将在中国曲折的法制进程里记上重重一笔,不过,这一笔未必值得骄傲。

  这天下午,河南高院向媒体通报时建锋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案的情况。通报称,时建锋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河南省高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月13日,张立勇院长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4日,张立勇院长要求主管副院长召集省院刑庭、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1月15日晚,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听取平顶山中院汇报,研究分析案情,随后又召开党组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张院长的雷厉风行,乍一看以为又是首长在应对矿难或者大火事故。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司法的纠错机制早有法律明文规定,也自有其特殊的内在机理,张院长情急之下,把法院混同于一般的党政机关,把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混同于普通的党政上下级关系了。无论宪法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强调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非一般党政机关甚至检察院的上下级那样,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只能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改判、再审、发回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实现。“监督”与“领导”的一词之差,昭示了法院系统乃中国最特别的公权力体系之一。

  之所以法院如此特殊,简单说来,就在于“二审终审制”。除了最高法院直接下判的案件,对任何判决,国家都赋予当事人一次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的机会,其目的就在于担心一审判决有误,为尽力确保公正,需要给当事人提供质疑一审判决的渠道。基于此,法院上下级之间就该相对独立,各自判断案件,最高法院也多次强调上级法院不得以监督为名,行领导之实,以提前介入、听取汇报等方式干涉下级法院依法审判。否则,那就等于两审合二为一,戏弄当事人。

  不妙的是,就在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时建锋一案时,上级法院——河南省高院的领导深度介入了,并用“深夜研究分析案情”、“组织处理下级法院法官”等形式,旗帜鲜明地表达他们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看法。更不可思议的是,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的领导还和平顶山中院的院长共同出席,共同通报案情,面上的遮掩都不忌讳了。可以想见,时建锋案将来基本不用再上诉,因为两级法院早就“认识高度一致”了。

  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省高院党组对平顶山中院相关人员的组织处理决定:主审法官被免,调离审判岗位;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刑一庭庭长职务;对主管副院长停职检查;对平顶山中院院长诫勉谈话。

  不过,对法官如此严厉、迅疾的处罚,河南高院党组和张院长再次犯了把法官混同于一般公务员的错误。法官法规定,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而且,在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的八种法定情形中,根本没有河南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的“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这一情形。

  事实上,司法绝非答案恒定的数学运算可比,对同一案件,每个法官都可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意见以及不同的事实理解,合议庭各个法官也可能意见完全相左,对尘埃落定的许霆案,法律界至今争议不断。所以,除非贪赃枉法等法定情形,法官不能仅因其意见不同而被追究责任,否则天天都有法官被撤掉,法官职业尊严将荡然无存。许霆案虽经再审改判,但至今未听闻广州中院哪个法官被“严肃处理”。

  具体到时建锋案,据报道368万的天价逃费确有完整的计算方法,争议之处或许只在适用罪名、法条不当,而刚刚自首到案的时建锋弟弟,其说辞目前也只有口供支持。

  一切尚在公安侦查阶段,何苦急于拿法官祭旗?

  透过这场新闻发布会,我们着实感受到了省高院纠错的魄力,但更多的,却可能是不当程序对法定的法官职业保障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破坏。张院长向以“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著称,此次虽厉斥平顶山中院的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但如果张院长自己不审慎,对他人的评价难免加诸己身。

  (作者:南方周末评论员 郭光东)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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