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15万,法院:无责!(3图)

发布时间:2023-01-20 19:58 | 来源:今日头条 2023-01-17 11:55 | 查看:2269次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本是传统美德,然而现实中“扶不扶”“救不救”一度成为了困扰公众的难题和社会的一个痛点——不扶,良心上过不去;扶,可能有被讹或承担责任的风险。出于好心施救反而成为被告,着实令人心寒,这类事件曾屡次见诸报端并引发热议。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六旬老人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21年12月9日其在骑行自行车时,与同向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其倒地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两轮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但不排除事故发生时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宿伙食、鉴定等费用总额15万余元。

被告朱某辩称,刘某摔倒和她没有关系,她在刘某右后方骑电动车时见刘某摔倒,便出于好心上前准备将其扶起,结果反被刘某拉住,要求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后交警部门以“无法确认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分歧过大,多次协商调处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主要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其本人和电动车是否挂倒或接触刘某及其自行车致其摔倒受伤。

法院通过仔细审查现场监控录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及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认定和评价: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朱某驾驶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与自行车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慢速车道正常行驶,而正当朱某超车时,刘某骑上自行车后重心不稳,2、3秒后即向右倾斜最终倒地,其倒地受伤是自身原因在起作用,朱某目睹了这一全过程。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来看,刘某倒地时自行车与朱某的电动车没有发生接触,该鉴定意见称“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如果刘某据此主张朱某的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则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但刘某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跟双方当事人所做笔录来看,刘某陈述朱某超车与其自行车刮擦导致其倒地,与视频反映的情况不符;而朱某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可信度更高。综上所述,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与朱某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该案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摔倒受伤与朱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作出朱某不承担责任的裁判于法有据。

此外,关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18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这一“好人条款”消除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对可能担责的顾虑,是给善意救助者的定心丸,让善行善意得到保护,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论语·为政》称:“见义不为,无勇也。”历朝历代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从道德层面积极倡导,在司法实践方面也予以保护和鼓励。清朝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更是将见义勇为的相关立法进一步丰富细化,体现了传统法律“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特点。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奖励

在礼法结合的传统社会,历代法律严格保护敢于挺身而出、追捕盗贼者的正当权益。《大明律》“罪人拒捕”条规定:“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清承明制,《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刑律捕亡”卷载:“贼犯持杖拒捕,为捕者格杀不问,事主邻佑,俱照律勿论。”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历代逐渐确定了相应奖励标准,并写入法典中。清代法律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常人捕获强盗的奖励。顺治四年议定,常人捕获强盗,将现获赃银“赏给十分之一,不得过一百两”,如果没有赃物,由官给赏银,不得超过二十两。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议准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凡常人、邻佑或事主家人,拿获强盗一名,赏银二十两,多拿者照数给赏。

第二,对凶徒行凶杀人时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清初,确定凶徒斗殴持刀杀人时,有能拿获者,除本犯妻儿外,将家产尽数给赏。顺治十八年议定,对拿获持刀行凶之人改照兵部定例给赏,因格斗受伤者,验清伤痕,在本犯名下各追银两调理。雍正三年,继续细化奖励标准等次。对执持凶器伤人之犯,有能首先拿获者,官给赏银十五两,其次协拿者,给赏银十两,再次协拿者,给赏银五两。

第三,对水上救生中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由于内河沿海水运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清朝规定,能主动参与救援遭风船只者,边海居民及采捕船户由督抚给赏,营汛弁兵按次记功,照例议叙。

原标题:《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15万,法院: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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