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伍皓先生聊聊什么是“法治”

发布时间:2010-12-14 00:16 |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2月11日 第A02版 | 查看:721次

  ■观察家

  为了保护言论自由,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使报道失实,官员还必须举证媒体存在恶意,方能断定媒体侵权。

  12月9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李鸿文的评论文章,反驳了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微博中关于拆迁的观点。伍认为该文扭曲了其观点,遂在微博上宣布将该报及作者、作者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他表示: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人们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潇湘晨报》12月10日)

  相比于之前各地发生的“跨省抓捕”,伍皓愿意走法律渠道维权,算是一个进步。不过,伍皓表示,“打官司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普及法治精神。”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和伍皓先生聊聊法治。

  首先,伍皓认为:李的文章断章取义,将他所说的“拆迁”歪曲成了“强拆”,结果“导致公众误认为我是暴力强拆的支持者”。伍原文是:“媒体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实际上都是在鼓励更多的对抗,这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

  不知道有多少不是“强拆”的普通“拆迁”,能引来媒体的围观和声援?不知道有多少读者会认为伍皓所称的“拆迁”恰恰不包括“强拆”?但伍皓认为这就是“歪曲”。法学家霍姆斯有言: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利益是自由地“讨论”,而不只是“陈述”。要“讨论”,就会有不同观点、不同理解。倘若只允许有一个标准的理解,否则就有诽谤之虞,那么在伍皓心里,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真是够窄的。

  其次,怎么才构成名誉侵权呢?《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列举出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散布隐私、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还明确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李鸿文的文章中,一没有点“伍皓”的名字,二没有对他展开人身攻击,三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关于“强拆”与“拆迁”的理解跟伍皓有所不同,最多文章里有些调侃:网友已经过河,官员还在假装摸石头。如果这样的表达也算诽谤、侮辱,要吃官司,那么在伍皓心里,官员的名誉权实在够脆弱的。

  第三,本案还不仅仅是普通公民间的名誉侵权案,而是一位官员在状告媒体及其作者。官员有人格尊严,天经地义;但官员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更是天经地义。伍皓手握公器,在微博上对事关民生的拆迁问题表态,本身不仅是个人行为,还是公权行为,接受公众批评理所应当;且伍皓若是觉得别人在歪曲自己的意思,完全可以反驳、澄清,但他却要选择状告媒体。

  伍皓是新闻记者出身,想必也知道一个法治常识:为了保护言论自由,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使报道失实,官员还必须举证媒体存在恶意,方能判决媒体侵权。而在本案中,一无报道失实,更无明显诽谤,何以就算对官员名誉的侵害?难道在伍皓心里,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就这么窄吗?

  本着真正的法治精神,我奉劝伍皓先生还是放弃兴讼的想法吧。

  □季渚鸿(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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