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侵犯隐私权,目的正当手段正当可豁免

发布时间:2022-06-02 20:48 |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2年06月01日 第5版 | 查看:701次

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关系而取得对另一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

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仍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只有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

■ 马斌 姚雪莹

近日,一则有关夫妻间隐私权的纠纷被人们广泛讨论。2020年9月18日,刘某接到妻子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刘某将追踪器拆除。

刘某认为,路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路某私自安装追踪器的行为系侵犯刘某的隐私权,其侵权行为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发展演变

隐私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关于隐私权的内容体系,过去我国学界曾存在不同的认识,后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

隐私权的二元体系

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二元体系,是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为私人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在二元体系中,私人信息秘密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凡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均为私人信息秘密的内容。私生活安宁则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

隐私权的三元体系

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三元体系,是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其中,私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其性质为“信息型隐私权”;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其性质为“自治型隐私权”;私人空间,也称之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其性质为“领地型隐私权”。

隐私权的四元体系

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四元体系,即在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之外,将私人生活安宁单独作为隐私权的要素,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四元体系是在三元体系的基础之上增加了私生活安宁。

目前在法律层面是吸收了隐私权保护的四元体系,即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私生活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

法律明确规定隐私权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既然都涉及公民信息,那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之间有什么关系?

首先,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权利设置上,民法典并未对个人信息采取权利式的保护,没有形成相应的“个人信息权”。可见,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并非权利式的保护,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权”,民法典采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交叉说。

其次,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因此,当私密信息同时适用于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时,隐私权保护具有优先适用性。

再者,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地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在上述案例中,路某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刘某的行踪信息等。如上所述,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的他人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路某所侵犯客体是刘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

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是否能够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

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关系而取得对另一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同样的,基于特定原因而形成的家庭关系也不能成为侵权的豁免理由。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仍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只有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

该案中,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隐私权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出现不过100多年,但已经得到大家的普遍重视。在人际交往特别是在夫妻或是家庭等亲密关系中,只有在目的正当、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在注意对自己隐私权保护的同时,更要提高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意识。

(作者分别为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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